提取條件: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繳存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全部本息余額。
(一)退休或已滿法定退休年齡的;
(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三)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
(四)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失業滿兩年的;
(五)繳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六)調離本市行政區域的;
(七)出境定居的。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繳存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部分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
(三)房租超過家庭月工資收入15%的。
提取憑證:
第六條 符合上述提取條件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申請人須按下列要求向管理中心(含所屬管理部,下同)提交基本資料和相關的憑證原件及復印件1份。
第七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基本資料
(一)經單位初審蓋章的《株洲市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表》;
(二)居民二代身份證;委托提取的,須經委托人所在單位在《株洲市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表》委托提取欄蓋章確認,并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證;配偶或直系親屬關系提取的,提供結婚證或戶籍證明;委托他人(非單位專管員和直系親屬)的還需提供委托公證書。
(三)住房公積金銀聯卡或個人儲蓄賬戶(活期存折或借記卡)。
第八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相關憑證
(一)退休的,提供退休證或退休審批表;無退休證的,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提供居民身份證。
(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提供勞動鑒定行政機關出具的《傷殘職工勞動能力鑒定書》和解除勞動關系證明。
(三)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門出具的低保領取證,須處在實際領取低保期間。 (四)失業兩年以上的,須提供解除勞動合同及失業證明,且申請人的住房公積金賬戶須實際停繳一年以上。
(五)死亡或宣告死亡的,提供死亡證明或法律文書,由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申請提取。非第一順序繼承人申請提取的,需提供相關法律文書(經繳存人單位證明的財產繼承協議書、法院判決書、受遺贈公證書等)。
(六)調離本市行政區域的,凡在調入單位建立了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的,提供調令或新單位的聘用合同,填報《株洲市住房公積金轉移通知書》,作轉移提取;不能辦理轉移的,提供調令或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戶口遷移證或外籍戶口簿。
(七)出境定居的,提供護照或定居簽證證明。
(八)期房提取,購房合同條款中明確為住宅的,在房產管理部門備案之日起12個月內可申請提取。 1、株洲市(縣)購房的憑市(縣)房產局備案登記生效的購房合同(只查驗原件,提取人在《株洲市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表》填寫購房信息,經辦人核實備案后簽名,可不收合同復印件);
2、株洲市以外購房的憑網上查詢核實的購房合同,網上查詢不到的憑房產所有權證或通過該套住房已抵押貸款的人民銀行信用報告相關資料予以確認;
3、購買經濟適用房的憑政府機關的有關批文、房產管理部門核發的《經濟適用住房資格審核表》和購房合同;
4、提供不動產稅務發票或稅務統一制式的首期付款購房收據。
(九)購買現房的,在房屋所有權證辦發之日起12個月之內可申請提取。須提供:房產證及購房不動產稅務發票或契稅完稅憑證。
(十)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在土地審批單或規劃許可證辦發之日起24個月之內可申請提取。
在城鎮建房的須提供:土地使用證或審批單(翻建住房的提供原房產證);城鎮規劃部門批準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房土建開支的原始憑據。
在農村建房的須提供:宅基地審批證明或集體土地使用證;鄉、鎮政府出具的建房證明;配偶的農業戶口簿、身份證明;建房土建開支的原始憑據。
對上述建房的真實性,須由管理中心予以核實,確認工程形象進度在主體建造一層以上方可辦理提取。 (十一)大修自住住房的,指本套或本棟房屋需牽動或拆換部分主體結構的,適用于嚴重損壞的房屋而非室內裝修。須提供:房屋產權證、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鑒定為C級以上的《危房鑒定書》、土建開支憑據;由管理中心予以核實,確認大修工程在建后方可提取。
(十二)償還住房貸款的,在貸款發生還貸之日起12個月后方可申請提取。償還商業銀行住房按揭貸款的須提供:購房合同、貸款合同或人民銀行信用報告、提取當月在貸款銀行的還款對賬單;償還公積金貸款的須提供:提取當月在貸款銀行的還款對賬單或通過公積金貸款系統查詢打單。
(十三)支付房租的,經核實沒有自住住房的可申請提取。須提供:株洲市房屋管理部門制式的《租賃合同》、《株洲市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繳納房租的收據;家庭成員所在單位出具的工資收入證明。
提取額度:
第九條 符合第四條提取條件的作銷戶提取,提取繳存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中的全部本息余額。提取時須符合:
1、職工所在單位已將提取人的住房公積金全額繳存到賬;
2、提取人無住房公積金貸款或擔保。
第十條 符合第五條提取條件的,提取人帳戶至少保留100元以上的余額。各類提取額度和提取次數應遵守如下規定:
一)購買、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憑購房合同或房產證限提取一次。可提取本人及購建房共有人帳戶內的存儲余額,合計提取額不得超過本次購建房的額度(購房的以購房合同或契稅憑證載明的交易金額為依據;建造翻建的以土建成本為依據)。所購建住房所有權證登記為獨有的,只能提取產權登記人帳戶內的存儲余額。當該套(棟)住房與無親屬關系的人共有時,按提取申請人所占份額計算提取額。
(二)大修自住住房的限提取一次,按土建實際開支提取。
(三)償還公積金貸款的,限每年提取一次,所提資金劃入公積金還貸專戶。
1、借款人及配偶提取額不超過公積金貸款余額;
2、當借款人公積金貸款發生逾期3個月以上時,管理中心可以從借款人及配偶公積金賬戶中直接劃扣。
(四)償還商業銀行住房貸款的,限每年提取一次。
1、提取金額不超過當年還款本息之和;
2、貸款余額不足當年還款本息之和的按貸款余額提取;
3、申請提取金額超過當年還款本息之和的,須填報審批《提前歸還銀行住房貸款申請表》,按一次性還清辦理。
(五)租房提取限每年辦理一次,每次提取額不得超過3600元。
提取程序:
第十一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須由提取申請人本人辦理。本人因故不能前來辦理的,可委托單位專管員、直系親屬或他人辦理。提取的資金通過銀行劃賬支付。委托提取的資金除劃入還貸專戶外,只能劃入提取人或配偶的儲蓄賬戶,不得劃入他人賬戶。
第十二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應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單位審核符合提取條件的應在《株洲市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表》上加蓋單位預留印鑒;單位破產或解散的到提取申請人所在社區核實并蓋章。對符合條件的申請,有關單位或社區應予及時辦理。
第十三條 管理中心應設立服務窗口接受和辦理提取業務。對符合提取條件的,管理中心應予即時受理;不需要實質性審查的在3個工作日內辦結;需要進行實質性審查的在10個工作日內辦結;對不符合提取條件的,管理中心不予受理,但須告知原因。
第十四條 管理中心負責收集、整理、分類裝訂提取資料,予以歸檔保管。